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地址:兴城市东门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123762750E。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兴城市红崖子乡红崖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1793004T。
法定代表人:赵继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女,满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兴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75********。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1481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50691.87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经过本院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9套房屋,申请人同意暂时不进行处置,在财产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6月与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王木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爽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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