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东门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123762750E。
法定代表人:刘宝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2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81执16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81执162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