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市西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西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住营口市西市区攀枝花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10000MD3095305B。
法定代表人:王宇明
被执行人: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太和里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12291XJ。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
本院在执行营口市西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与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802执7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辽0802执7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英姿
审判员  张骜严
审判员  姜宇晴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隋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