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县精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苑**楼**。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县精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地址:湖。地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商贸城**楼v>
法定代表人:刘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庭,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扬扬,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县精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案外人任麒麟挂靠金坤公司与精诚公司刘兴军签订分包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经济犯罪规定》(法释1998年7号)第5条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案外人任麒麟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主要涉及侵权责任赔偿的问题,应当适用该类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方法予以处理。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广泉
审判员  王宇鹏
审判员  徐恩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