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670374159A,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苑37号1-1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03民终572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与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0万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含债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