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恢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670374159A,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苑37号1-101号。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
3.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1年2月1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5098.30元,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房产。
5.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于2021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审判员 朱新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