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山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金华,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2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华的存款、收入250万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