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74159A,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苑**楼**。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浦海,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邢敦刚,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浦海、被告邢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辉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