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审被告: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74159A。
法定代表人:孟晓军,公司经理。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全2019年10月17日收到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全收悉后在法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语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宋志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