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172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
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老河口市。
被告:*红运,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红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了解原告***就本案事实以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运为被告起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鄂068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富不服提出上诉,现案件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红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必须以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红运劳务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