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天艺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1571号
原告: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街大东门铁路小区19栋1单元8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49454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天艺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孟土路北侧小汉口建材商贸城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3434596730。
法定代表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房公馆壹号9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0661831A。
法定代表人:*海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天艺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星公司)、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案被告天艺星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高建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