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民初25号
原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中房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大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昆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昆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10441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中房公司、中房直属三分公司享有债权1044199元。2017年8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中房公司的重整申请。但被告中房公司拒绝其破产债权登记,特提起诉讼。
中房公司辩称:该债权已经判决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杰昆建设公司与中房公司、中房直属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中房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12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8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中房公司、中房直属三分公司享有债权1044199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杰昆建设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1044199元,已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处理。被告中房公司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原告杰昆建设公司再次就同一事项,向同一被告,提起同一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杰昆建设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198元,退还给原告杰昆建设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车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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