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高新区楚莲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91民初748-1号
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下称高新***租赁站)。
经营者刘楚波,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租赁站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晓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100号1幢(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994号)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担保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王晓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100号1幢(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994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爱军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