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2财保45号
申请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老河口市中房公馆壹号9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066183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老河口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老河口市第一医院享有的到期债权667170元。担保人***出具担保函,以其位于老河口市商业街南段西侧和平路154号自北向南第2间的房屋(房产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为申请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位于老河口市商业街南段西侧和平路154号自北向南第2间的房屋(房产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老河口市第一医院享有的到期债权6671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56元,由申请人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