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4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目华路500号A区19室。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姗,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1413南室。
法定代表人:卿烈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锦深公司一审中的全部反诉请求,并驳回睿美公司一审中的本诉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睿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4日,锦深公司与睿美公司就“月光流域106#别墅装饰工程”签订《月光流域106#地能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地源热泵、空调、热水、地暖、中央新风、中央水处理及二楼卧室散热器设计与施工(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且该合同就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明确进行了约定。同年6月20日,涉案工程开工。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施工日期为40日历天,涉案工程应于2013年7月30日竣工验收。但截至目前,涉案工程却迟迟未予验收,涉案工程虽然于2016年8月使用,但双方明确还需要最终验收,锦深公司不属于擅自使用,故睿美公司存在严重违约,应向锦深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睿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但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上已经明确“本记录作节前工程款支付派用处,最终还需验收”的内容,表明涉案工程仍需进行竣工验收,且该份记录表上的验收项目并未包含涉案工程的全部内容,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已进行了竣工验收。2016年8月,涉案工程中的空调系统仍在进行调试,说明工程仍未完工。虽然存在工程量增加的事实,但根据睿美公司提供的联系单,增加的工程量价值仅为2万元左右,不足合同总价的5%。同时,涉案工程也存在减项。工程项的增减不影响工期。对于涉案工程需要配合室内装潢进度的问题。睿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需要配合房屋室内装潢导致涉案工程延期,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睿美公司承担。同时,施工合同对于付款步骤作出了明确约定,现睿美公司的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未按约向锦深公司提交竣工报告、资料,竣工验收的程序并没有进行,双方并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故锦深公司支付剩余134,830.57元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睿美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关于锦深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损失。涉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列举的质量问题,睿美公司应全额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损失。水处理系统更换过滤网清洗费、保温更换费用、循环泵更换费用应当全部计取,一审法院分别酌定为9,500元、9,000元、8,500元,数额过低。关于风机盘管更换费用。质量鉴定报告中明确风机盘管存在质量问题,相关的更换费用为43,728元,一审法院未判令睿美公司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缺乏依据。除上述质量问题外,涉案工程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涉案空调运转时的室内温度不符合合同约定、风机机壳存在开裂现象、排水管内存在明显积水现象,上述质量问题均系睿美公司施工不当所致,应由睿美公司赔偿锦深公司相应的修复费用。同时,修复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必然会损坏房屋的装饰装修,锦深公司对涉案房屋相应部位进行二次装修及修复产生费用,睿美公司同样应予以赔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睿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过低,锦深公司一审中的反诉请求,依法应全部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睿美公司辩称,不同意锦深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睿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锦深公司支付工程款134,830.57元。
锦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睿美公司支付整改修复费50,000元;2.睿美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28,742元(自2013年7月14日起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要求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千分之一进行计算)。本案一审审理中,锦深公司将上述第2项反诉请求变更为:睿美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92,550元(自201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千分之一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4日,睿美公司(作为签约乙方)与姚某【原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更名为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签约甲方)】签订《月光流域106#地能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甲方将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月光流域106#别墅装饰工程中的地源热泵、空调、热水、地暖、中央新风、中央水处理及二楼卧室散热器设计与施工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备。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43,137.03元,最后优惠为570,000元。工程合同造价由下列内容组成:(1)地源热泵空调及热水系统总价465,828.17元,最后优惠为409,803.29元;(2)地暖系统造价合计70,181.38元,最后优惠为62,200.41元;(3)中央热水系统造价合计48,178.68元,最后优惠为42,699.84元;(4)中央新风系统造价合计28,420.58元,最后优惠为25,188.61元;(5)中央净水软水系统造价合计15,395元,最后优惠为13,644.29元;(6)二楼卧室散热器系统造价合计18,576元,最后优惠为16,463.55元。本合同为闭口包干价。如因业主需要改动的则按如下方式调整:1)合同内有相同单价项目的,按总价优惠价折成比例的相应单价调整;2)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单价项目的,由乙方报甲方审核,予以确认后为结算单价。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计171,000元作为工程预付金。2.乙方室内机、相应循环水管材料及风管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金额的20%,计114,000元。3.乙方室内风机盘管及相应管道、地埋管系统、地暖及相应管道施工完毕,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计171,000元。4.乙方调试完毕,经甲方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计85,500元。5.其余工程总价5%待冬夏两季供暖和制冷及热水调试运行验收合格12个月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计28,500元。工期约定:施工日期为40日历天(包括法定休息日),以开工日期为准,必须与室内装潢配合开工、完工。竣工验收:双方认为整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于决定竣工验收日前10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系统测试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乙方系统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方验收(如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日内验收,可与乙方协商后延期验收),并在验收后的五天内提出工程质量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质量标准进行整改,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甲方收到乙方请示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且不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届满后,即可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竣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应为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日期,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竣工文件资料(含竣工图、竣工报告、测试报告、操作说明书、设备合格证、中文说明书),以打印输出和数字文件格式提供。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2.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顺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每顺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运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保修:乙方承诺为所供应和安装的整套设备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修,为所供应和安装的整套系统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修,时间从验收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附件:除本合同外,经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1.地源热泵空调、热水、地暖、中央新风、中央吸尘、中央净水报价明细(合同后附);2.工程通知联系单。该合同尾部“甲方”联系人处由姚某签字,“乙方”加盖睿美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所附的《天奋节能舒适集成系统方案报价汇总》载明:地源热泵节能空调系统,主要品牌美国WFI;地板采暖系统,主要品牌德国尤尼克/曼瑞德;生活热水系统,美国WFI/德国博世;中央水处理系统,主要品牌滨特尔;中央新风系统,主要品牌上海大金;二楼卧室散热器系统,主要品牌中意合资豪特,上述合计优惠为570,000元。
在上述合同附件《地源热泵节能空调系统报价》中记载:风机盘管规格型号分别为FC300、FC400、FC500、FC600、FC800、FC1000,品牌均为美国WFI。
上述合同签订后,睿美公司于2013年6月下旬进场,锦深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间共向睿美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56,000元。双方通过增减工程项目核准,锦深公司目前尚欠睿美公司工程款134,830.57元。
根据2013年11月27日试气试压记录记载:2013年11月26日,睿美公司对涉案工程室外钻孔及管道进行试气试压水压试验,工作压力0.2Mpa、工作温度7℃-45℃,试验记录显示无泄露情况。该记录由姚某签字确认。
根据2013年11月27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载:涉案工程地源热泵空调项目水压试验合格,同意隐蔽。该记录由姚某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8日、2015年4月18日、2015年5月17日睿美公司分别制作《工程联系单》,该《工程联系单》上由姚某、施某签字确认。
根据2015年1月20日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记载:试运转内容:月光流域106#地能空调系统:包括地源热泵主机、源侧/负荷侧水泵、室内末端风机盘管及相关控制系统联合试运行。地暖系统:包括源热泵主机、源侧/负荷侧水泵、室内末端地暖系统联合试运行。试运转结果:地源空调地暖系统运转正常,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新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评定意见: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能达到相关规范。该记录表建设单位代表处由姚某于1月25日签字并写有“本记录作节前工程款支付派用处,最终还需验收”的内容。
2017年2月4日,睿美公司曾诉诸闵行区法院,闵行区法院以(2017)沪0112民初3477号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该案诉讼中,闵行区法院对涉案空调系统是否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华碧公司进行质量鉴定。华碧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闵行区法院出具了沪华碧[2017]质鉴字第14号《质量鉴定报告》,锦深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5,100元。
之后,锦深公司申请法院对涉案工程的质量及整改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4月26日,华碧公司回函闵行区法院,其内容为:依据“沪华碧[2017]质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风机机壳材料,风机盘管机组回风口与吊顶回风口未连接、管道保温不良、循环水水质、风机盘管铭牌标识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循环水泵品牌、循环水泵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建议进行如下修复,仅供参考:风机盘管机组回风口与吊顶回风口未连接,不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机组回风口与吊顶回风口进行连接,需要保证设备能达到标准要求,方案参考将原来风机盘管全部拆除,改用带回风箱的风机盘管,工程量很大;管道保温不良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保温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循环水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对循环水进行维护保养,达到标准水质要求;风机盘管铭牌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因安装控件位置狭小,难以更换,且铭牌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建议保留,不进行更换。循环水泵品牌、循环水泵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建议进行整改或降低使用,需要保证设备能符合设计要求。同期,苏州XX公司依据沪华碧[2017]质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及提供的修复建议,对涉案空调系统需要更换部分的价格评估明细如下:水处理系统:材料费11,600元、人工费1,399元,小计13,059元;保温更换:材料费10,130元、人工费1,200元,小计11,331元;循环泵更换:材料费14,800元、人工费1,776元,小计16,576元,合计40,966元。
睿美公司对华碧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苏州XX公司出具的涉案空调修复价格评估明细提出如下异议:
1.循环水泵更换:鉴定机构应该仔细查看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附件报价明细第一部分,“一、机房机组材料及安装”第2项,地源侧循环水泵CM10-2,格兰富,第3项,负荷侧循环水泵CM10-2,格兰富,以上两项是格兰富品牌铸铁循环水泵;2.鉴定报告提出的机房区域管道保温不良,已经修复,可以现场验证,而且机房不良管道保温仅仅一米多长而已,鉴定修复报价很高;3.空调室内机和回风口未连接问题,已经在维修过程中全部连接好,可以现场验证;4.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上要是为生活水、饮用水过滤的,根本就不是为地源热泵空调地暖系统使用的,报告指出的空调系统水质不良是因为该系统之前长久没有保养,清洗服务,现已清洗和保养,如需再次清洗保养也可委托;5.风机盘管每一台都有标识,可以现场验证。
对此,苏州XX公司对睿美公司回复如下:
回答1:根据网查现场机房内“格兰富”品牌循环水泵存在材料不符合不锈钢材质要求,相关费用见表一,具体情况由法院裁定。回答2:机房管道保温修复及出水温度低,我方未收到详细图纸及其他证明材料,修复可能涉及隐蔽工程,综合专家意见和依据现有《报价清单》确定工程量对保温进行更换,相关费用见表一。回答3:空调室内机和回风口连接,贵公司后续可将相关已修复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裁定。回答4:经过咨询专家,循环水质不良仅需更换循环水(加药剂清洗),清洗过滤器即可,循环水更换、过滤器清洗费用价格明细表见附件一。回答5:风机盘管,贵公司后续可将相关标识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裁定。附件一:循环水更换、过滤器清洗费用价格明细表,循环水更换过滤网清洗:材料费3,700元,人工费7,500元,小计11,200元;保温更换:材料费10,130元、人工费1,200元,小计11,331元;循环泵更换:材料费14,800元,人工费1,776元,小计16,576元,合计39,107元。
锦深公司对华碧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苏州XX公司出具的涉案空调修复价格评估明细提出如下异议:
一、修复费用遗漏了部分质量问题,未明确相关修复方案。具体如下:1.应当对无铭牌标识的风机盘管予以更换,《施工合同》明确要求风机盘管采用“美国WFI”品牌,不同品牌、型号的风机盘管价格不同,质量亦不同。现该风机盘管并无相应铭牌标识,睿美公司无法证明该风机盘管就是合同约定的品牌,且无法确保与美国WFI品牌具备相同的价格及质量,风机盘管以及整个空调系统的使用寿命及运行质量将受到影响。《质量鉴定报告》中第6页指出“实测健身房风机盘管供水温度为18℃,未达到《月光流域别墅地源热泵工程竣工图》中夏季供回水温度:7℃-12℃的要求。”说明该风机盘管的功能并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已经明显影响正常使用。2.遗漏了对风机机壳的修复。……3.遗漏了对排水管积水问题的修复……二、就《质量鉴定报告》中空调运行时的室内温度测量结果,锦深公司不予认可,该问题睿美公司也予以修复,修复方案中应一并解决。……三、修复费用遗漏部分质量问题修复的费用。1.仅涉及水处理系统、保温更换、循环泵更换,遗漏了其他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2.质量问题修复过程还涉及现场其他装修的破坏及修复,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计算。
对此,苏州XX公司回函如下:
一、关于修复方案函件中的技术问题我方作为价格评估部门不予回答。二、回答1:①风机盘管修复费用由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裁定;风机机壳根据我方咨询专家意见,不影响正常使用,故不建议更换;排水管积水在《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中未提及,故我方不予评估;关于空调温度问题,我方已在保温更换中有提及,相关费用见附件。②风机盘管未连接整改费用由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裁定。③关于现场机房内循环水泵,我方已列示出维修价格,由法院裁定。回答2:关于以上修复工作是否涉及隐蔽工程,及需要大范围拆除原有装修工程由法院裁定。附件一:涉案空调系统需要更换部分的价格明细表:水处理系统:材料费11,600元、人工费1,399元,小计13,059元;保温更换:材料费10,130元、人工费1,200元,小计11,331元;循环泵更换:材料费14,800元、人工费1,776元、小计16,576元,合计40,966元。附件二:涉案空调系统中盘管需要更换费用如下:盘管材料费:39,043元、人工费4,685元,合计43,728元。
本案一审庭审中,睿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调试完毕,锦深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开始使用,但锦深公司一直推诿,拒绝验收签字。对此,锦深公司陈述其于2016年8月开始使用涉案工程,是在睿美公司提供调试记录后使用的,但认为涉案工程一直没有调试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睿美公司与锦深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工程是否完工并已调试完毕,锦深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涉案工程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涉案工程空调的修复费用应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睿美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现锦深公司主张该工程未进行验收,但锦深公司自述已于2016年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锦深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所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睿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锦深公司表示认可,故锦深公司应向睿美公司支付工程款134,830.57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工程的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华碧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涉案空调施工工程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睿美公司虽提供了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及系统测试记录等材料来佐证涉案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但该记录并未得到锦深公司的确认。结合上述鉴定结论,睿美公司认为涉案空调施工工程已经过调试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之反诉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修复费用的确定应考虑涉案工程空调的现状、损害后果、修复方案等综合因素,对合理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本案中,关于风机盘管铭牌标识问题。锦深公司认为,睿美公司安装施工的空调风机盘管不具有相应的铭牌标识。现睿美公司在审理中已向锦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空调风机盘管具有相应的铭牌标识,故对锦深公司要求睿美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之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苏州XX公司已在各自回函中作出了详实回复,综合参考上述回函中关于修复费用之意见。对于锦深公司的第1项反诉请求,其中(1)涉及水处理系统更换过滤网清洗之费用。锦深公司认为,因睿美公司安装施工的问题,导致循环水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需更换过滤网并进行清洗。故要求睿美公司按涉案修复明细表所列之费用向锦深公司支付该部分材料及人工费用。但睿美公司则认为,因锦深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睿美公司没有向锦深公司提供正常的清洗保养义务,才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综合考虑双方所持观点的合理性,酌定由睿美公司支付锦深公司该部分更换过滤网清洗之费为9,500元。其中(2)涉及保温更换之费用。锦深公司认为,因睿美公司安装施工问题,导致空调管道保温不良需要更换。故要求睿美公司按涉案修复明细表所列之费用向锦深公司支付该部分材料及人工费用。但睿美公司则认为,涉案鉴定报告提出的机房区域管道保温不良仅仅一米多长,且已经修复。另关于空调室内机和回风口未连接问题,亦已修复。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睿美公司支付锦深公司该部分保温更换费为9,000元。其中(3)涉及循环泵更换之费用。锦深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睿美公司安装的空调循环水泵应采用“威乐”不锈钢材质,但睿美公司安装的空调循环水泵却是“格兰富”铸铁材质,故要求睿美公司支付该部分更换费用为16,576元。考虑到“格兰富”铸铁材质的市场价格不低于“威乐”不锈钢材质,也不影响锦深公司的正常使用,从经济角度出发不建议更换。但同时考虑到睿美公司毕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威乐”不锈钢材质,故酌定由睿美公司支付锦深公司该部分循环泵更换补偿费为8,500元。综上,睿美公司需支付锦深公司的上述修复费用为27,000元。
对于锦深公司的第2项反诉请求。首先,锦深公司亦认可涉案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增减工程项目,故双方合同约定的40日已被实际施工进程所更改。同时,双方合同还约定工期必须与室内装潢配合开工、完工,故不能机械理解该施工工期就是从开工到完工只有40日;其次,锦深公司于2016年已实际使用涉案施工工程,故难以认定睿美公司存在延期完工的事实。据此,对锦深公司的该项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34,830.57元。二、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27,000元。三、驳回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73.31元,由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68.71元,鉴定费45,100元,合计50,868.71元,由上海睿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977.16元,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91.55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递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而上诉人主张双方至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上诉人自认于2016年8月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权以质量不合格、未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拒付所欠工程款。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34,830.57元的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工程修复费用损失。涉及水处理系统更换过滤网清洗的费用。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循环水质不良仅需要更换循环水(加药剂清洗),清洗过滤器即可。睿美公司抗辩称双方发生纠纷后,睿美公司无法向锦深公司提供正常的清洗保养义务故导致循环水质不良。睿美公司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导致循环水质不良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故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该项修复费用9,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保温更换费用。质量鉴定报告中明确系机房内存在管道保温不良,存在明显结露现象。而被上诉人原审中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述人该项修复费用损失9,000元,亦属合理。关于循环泵更换的费用。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不锈钢材质的“威乐”水泵,而是采用了铸铁材质的“格兰富”水泵。被上诉人确实违约,但考虑到两个不同品牌水泵的市场价值及更换是否经济合理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水泵无需更换而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8,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提及的风机盘管铭牌标示问题、风机机壳裂缝问题、排水管积水问题、空调温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问题,鉴定机构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均进行了回复。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四项修复费用损失,于法有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赔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驳回。上诉人又提出修复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会破坏房屋的装饰装修,相应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以赔偿。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主要是保温管道的修复会导致装修的破坏,但从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看,需要修复的保温管道系在机房内,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修复机房内保温管道会导致房屋装饰装修的损毁,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修复质量问题所致装饰装修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违约行为及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下旬进场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为40天,双方也确认涉案工程应于2013年7月底竣工。双方确实未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对此,被上诉人主张因需要与室内装潢配合开工、完工,故涉案工程未能按期竣工。上诉人自认2016年8月使用涉案房屋,但认为双方仍未进行竣工验收。从双方的庭审陈述看,涉案工程与房屋室内装潢存在交叉施工的问题,两者需要相互配合也是常理。在涉案工程迟迟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现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催促过被上诉人施工涉案工程,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催促过上诉人加紧施工室内装潢以推进涉案工程。同时,作为业主方的上诉人,应提供室内装潢的实际装修进度以证明其室内装潢并未影响涉案工程的正常施工,而不能苛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室内装潢的实际装修进度。但在本院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上诉人仍未提供,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锦深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61元,由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蒋庆琨
审判员 钱文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