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境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679号 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目华路500号A区19室。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2楼E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境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加创路321号上海交大(**)科技园研发楼32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上海资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2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美东国际D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克再。 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境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资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资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翔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