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191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落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72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落点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落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上海落点工贸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顾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