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1号之三
申请人: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65弄18号湘江大厦703室(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范百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陈翔路88号1幢2层B区24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存款355,984.35元。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