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1号之一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
法定代表人:范百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1幢2层B区2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各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