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1号之二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65弄18号湘江大厦703室(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范百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陈翔路88号1幢2层B区2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9.77元,减半收取计3,319.88元,保全申请费2,299.92元,合计诉讼费5,619.80元,由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