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2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
法定代表人:江梦龙,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0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提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的装修迄今为止仍没有竣工,***入住并不能证明装修已经竣工,***在入住前多次要求居奥公司对没有完工的项目进行施工,但居奥公司置之不理,而***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在外租房居住,故***不得已于2018年9月下旬搬回物品。根据双方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后,居奥公司应通知***组织验收,故居奥公司有义务通知***办理验收手续,但居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通知***办理验收手续。二、家庭装修不是一般的易耗品,即质量会随使用时间长短而下降,***在一审中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自始至终的存在,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如墙面、地面不、地面不平用时间多长,质量问题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居奥公司有义务对工程质量提供保修义务。三、花洒温控器的安装不是增加项目,是居奥公司在贴瓷砖是没有近代注意义务,用混凝土把温控器的检修部分堵死致之后无法维修,***在通知未果的情况下请案外人进行维修,相应的费用应由居奥公司承担。***据此请求改判。
居奥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居奥公司对其承包的***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装潢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进行维修(详见《维修项目清单》);2.居奥公司支付***维修淋浴间花洒温控器的费用1,2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居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9日,***(发包方、甲方)与居奥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装饰施工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为44,618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期均未约定;施工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首期工程款15,08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4,800元于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2,600元于油漆工进场前支付,第四期工程款2,138元于验收通过当天支付;指派许萌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约,按要求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居奥公司进场施工,由王某作为现场施工队长。***于2018年9月接收涉案装修工程随后入住。2021年4月20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与居奥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双方已另案处理。***制作的《维修项目清单》记载:(一)卫生间:1、花洒水管布置不合理且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2、花洒的温控器用混凝土封死,没有留检修口,导致温控器无法调节;3、淋浴房地漏施工不合理,经常被堵;4、淋浴房吊顶木方没有刷油漆;5、淋浴房窗口没有完工。(二)过道:1、顶面不平;2、入户门槛不平整。(三)厨房:1、增压泵与前置安置不合理,无法清理;2、瓷砖铺贴不合理。(四)客厅:1、顶面不平且有一边没有打磨;2、地面部、地面部分不平阳台:1、墙面、顶面没有打磨,顶面不平,顶面已经凸起,部分未贴瓷砖;2、阳台地面擅自加厚10公分,造成阳台安全隐患;3、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楼下房顶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查明的事实,***已于2018年9月接收涉案工程,应以该日期视为竣工之日。***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于2021年4月提出施工质量问题,要求居奥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居奥公司的施工不合格的情况自始存在且已影响其正常的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工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接收涉案工程数年后提出的各项施工问题,并不能排除是房屋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导致,也不能排除是使用不当所致,故***要求居奥公司进行维修或翻新,又无法证明均系居奥公司违约所致,法院难以支持。关于花洒的维修费用,法院认为,花洒的安装并非包含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如果系增项,应依据合同约定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可施工,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增加施工项目的,由发包人自负责任。现***未提供关于花洒安装的《工程项目变更单》,亦无证据证明居奥公司同意进行该增项,故***要求居奥公司赔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2021年6月17日的庭审中,***陈述:“花洒我在网上买的,他们不负责安装。于是我找到工地上的人,他们愿意帮我安装。1,200元是他们安装不当而产生的。”
本院认为,涉案装修工程虽未经验收,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生效判决查明之事实,***于2018年9月接受涉案装修工程后入住,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日期为竣工日期并无不当。***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居奥公司承担修责任,但其罗列的所有问题几乎全部属于在施工中或施工完毕及接收房屋时能够及时发现并提出要求整改的情况,并非在使用中的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虽***在上诉意见中称其多次要求居奥公司对没有完工的项目进行施工,但并未提供其在入住前要求居奥公司进行整改但居奥公司拒不整改的证据。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在装修工程未经验收且入住三年多后要求居奥公司按照其开列的清单对相关项目进行维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花洒温控器的检修部分被混凝土封住而无法使用引起的维修费用,鉴于***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居奥公司不负责安装花洒,是***找了他人安装,故一审法院基于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及举证情况对***提出的该项赔偿维修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俞 璐
审 判 员  邬海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仇祉杰
书 记 员  卞耀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