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490号
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淮潘路刘庙街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393220(1-1)。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先,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翔路88号1幢2层B区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52390331。
法定代表人:江梦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淮南市兴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伟
人民陪审员 何梅英
人民陪审员 平玉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