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832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淮北市祥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淮矿园林家园政务中心南楼103-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河南东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北路信访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祥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东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