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交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