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交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