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海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2民初8949号
原告:临海市海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83495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40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该公司治安部副经理。
原告临海市海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海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傅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