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2431号之二
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陆水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祥和小区1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来,董事长。
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246元,由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天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