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异1号
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学。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吉兴砌块厂,住,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油库管理站处/div>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负责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健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磊,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吉兴砌块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8)黑0604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被执行人鼎晨公司在异议申请人建安集团没有到期债权,鼎晨公司承建西城区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动力站、外网及景观工程的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并且建安集团超额支付鼎晨公司2333898.66元。关于大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建安集团授权代理建安集团将西城区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动力站、外网及景观工程分包给鼎晨公司,并超额支付工程款一事,异议申请人已经对鼎晨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已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黑0604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鼎晨公司返还原告建安集团2333898.66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9655元由被告鼎晨公司承担。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判决书为证,并且异议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2018)黑0604执恢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的建安集团尚有鼎晨公司未付工程款一事,已经法院审结,判决鼎晨返还多给付工程款2333898.66元,因基于协助执行的基本事实不存在,所以法院应该解除对异议申请人账户欠款扣留措施。综上,异议申请人认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建安集团与鼎晨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双方不存在未支付工程款,特依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申请人建安集团账户钱款扣留的相关措施,防止异议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
本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吉兴砌块厂(以下简称吉兴砌块厂)与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让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吉兴砌块厂所欠货款人民币2498947.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2016年8月1日,(2015)让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吉兴砌块厂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2018年9月18日,本院立(2018)黑0604执恢185号案件恢复执行。2019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8)黑0604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西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款叁佰柒拾万元整扣留,扣留期间不得提起付款程序。
另查,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黑0604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33898.66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8)黑0604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0月2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黑0604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将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西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款叁佰柒拾万元整扣留,扣留期间不得提起付款程序,实系要求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对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务。经本院查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因此本院扣留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西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款叁佰柒拾万元整的执行行为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04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对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西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款叁佰柒拾万元整扣留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