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执1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田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黑06执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黑06执监8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黑0604执557号。2018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8)黑06执监156号执行裁定书,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执557号一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黑06执114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4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房产;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