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黑0604民初5453号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本案的调查及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郭 笑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苑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