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田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开发位于大庆市红岗区房产。除此之外,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动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恒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徐荣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英正
书 记 员 沙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