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文会诉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