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百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85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百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中层正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百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庆市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庆市百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庆市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向***支付工程款50,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