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364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8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767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3辆,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关于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问题,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及逾期利息767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767000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民初8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