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1013号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78462X9。
法定代表人:田伟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能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Q4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99N07E。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源能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海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