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402民初25501号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78462X9。
法定代表人:田伟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11楼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048276。
法定代表人:张翠英。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公司)诉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雅、朱海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用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为42622.1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一)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一),并约定如下内容:1.被告因中铁电气化局临时用电工程所需,向原告订购“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两套,一套设备金额为54000元,总价为108000元;2.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调试前付清全款。(二)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二),并约定如下内容:1.被告因云南永广铁路辛庄变电站工程所需,向原告订购“智能钥匙管理机”一套,总价为7000元;2.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调试前付清全款。(三)2019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如下:1.减少供货合同一的货款25000元,即调整后供货合同一的合同总额为83000元,一套设备金额为41500元;2.明确截至2019年7月23日,被告基于供货合同一、供货合同二共欠原告货款9万元。(四)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1.原告已向被告约定地点发送货物;2.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30日出具《工程验收报告》,证明供货合同一的货物已通过验收;3.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工程验收报告》,证明供货合同二的货物已通过验收。(五)2021年7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就被告拖欠货款事宜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被告于2021年7月26日签收,但被告仍未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并支付对应款项。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二、关于被告逾期付款利息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原告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原告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加计罚息50%计算,从货物验收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2622.11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抗辩及证据,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签订时间为2014年9月3日由被告作为需方(甲方)与原告作为供方(乙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一载明:一、工程名称为中铁电气化局临时用电工程(35kV永仁、辛庄、广通变电站);二、产品名称为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单价54000元,2套,总价108000元;三、交货日期为2014年9月13日前到货,调试人员到现场;六、验收标准为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标准按双方技术协议执行;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调试前付清全款;十、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为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其相关附件(指技术协议、器材汇总表等)一起生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款处需方(签章)处加盖了被告的公章,供方(签章)处加盖了原告合同专用章。附件为《云南35kV永仁变电站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B41型)报价表》和《云南35kV辛庄变电站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B41型)报价表》,均加盖了原告合同专用章和被告公章。
后经验收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和2014年10月30日的两份《工程验收报告》验收通过。
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由被告作为需方(甲方)与原告作为供方(乙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二载明:一、工程名称为云南永广铁路辛庄变电站;二、产品名称为智能钥匙管理机,单价7000元,1套,总价7000元;三、交货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六、验收标准为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标准按双方技术协议执行;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调试前付清全款;十一、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为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其相关附件(指技术协议、器材汇总表等)一起生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款处需方(签章)处加盖了被告的公章,供方(签章)处加盖了原告合同专用章。后经验收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工程验收报告》验收通过。
2014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8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共2套。2014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7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智能钥匙管理机1套。
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由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广通变电站由长园共创供货、负责安装、调试以及以后的售后服务;2.广通变电站的采购费用(2.5万元)从以上合同费用中核减;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对广通变电站微机防误装置进行负责,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广通变电站微机防误装置出现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的对账单中明确核减25000元最终欠款为9万元。落款甲方处加盖了被告的公章,乙方处加盖了原告的公章。
原告提供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货物名称为JOYO卓越微机防误闭锁系统V2.0,金额为-17094.02元,税额-2905.98元,右下方加盖了被告的公章。
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李鸿枫律师通过向被告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的《律师函》,函告被告于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原告进行联系,并于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全额支付应付未付货款9万元,否则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原告当庭陈述称被告于2021年12月9日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9万元,但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一、供货合同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产品,产品经过验收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在调试前付清全款。本案中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合计115000元的产品,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核减25000元,仍欠付9万元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截至2021年12月9日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2997.39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99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476元,由被告云南通用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尧蓁
附全案证据目录: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货合同》共2份(2014年9月3日、2014年10月27日);2.《工程验收报告》共3份(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30日、2020年9月29日);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张(发票号:01322401、01646142);4.《补充协议》(2019年7月23日);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截图;8.律师函及邮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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