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760号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轨道交通设备车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丰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轨道交通设备车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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