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518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南北郡音乐花园小区南郡09-1-621。
法定代表人:苗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已给付拖欠的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庆开发区宏园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