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58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8593519E。法定代表人:郑志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娴,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15881号民事裁定,对**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本案已审结,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了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5881号民事裁定对**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62;土地证号:国(2XX1)易2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