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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再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上诉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原审上诉人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吉04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吉04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应查清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即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2.**公司是否按双方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约定,***公司提供技术参数及设备选型数据。3.立山公司是否按**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及设备选型设计整套工艺图纸并生产相应的设备。4.如果**公司未***公司提供技术参数及设备选型数据,为什么接收立山公司生产的相应设备,并支付相应款项。5.本案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