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民初980号
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东环路东侧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小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枣强瑞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