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民初228号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000.00元,减半收取计53,500.00元,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