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民初228号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000.00元,减半收取计53,500.00元,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济兴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