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洛斯机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10号院108号楼西南。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北京海洛斯机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海洛斯机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北京海洛斯机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洛斯机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