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746号
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恒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环球公司)与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厂首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厂首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纵横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厂首钢公司支付纵横环球公司货款7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大厂首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纵横环球公司为大厂首钢公司提供道路灯杆、地脚螺栓、灯具、杆内电缆及接线盒等货物75套,合同价款204000元,后纵横环球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交货,大厂首钢公司已付货款125500元,剩余货款78500元应于2012年12月5日支付,但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大厂首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纵横环球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大厂首钢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对纵横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5日,纵横环球公司(乙方)与大厂首钢公司(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大厂首钢公司从纵横环球公司处购买道路灯及地脚螺栓各75套,价款共计204000元;2.合同签订之日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提货时付合同款的60%,10%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3.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乙方账后双方确认产品设计图纸之日起30日内交货;4.收货单位为大厂首钢公司,联系人为***、唐新建;5.货物质保期为一年。
2012年11月12日,纵横环球公司向大厂首钢公司发货基础笼75套。2012年12月5日,纵横环球公司向大厂首钢公司发货道路灯具等货物75套。上述货物均由唐新建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大厂首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等权利。纵横环球公司与大厂首钢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纵横环球公司为大厂首钢公司供应道路灯等货物,大厂首钢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大厂首钢公司尚欠货款78500元未付,故纵横环球公司要求大厂首钢公司支付货款78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大厂首钢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纵横环球公司利息损失。对纵横环球公司要求大厂首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中,质保金20400元的利息应自质保期届满之日即201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剩余货款58100元的利息应从大厂首钢公司收到货物之日即201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此,对符合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所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500元;
二、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其中,剩余货款58100元部分的利息为:以581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止,质保金20400元部分的利息为:以204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娇
书记员张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