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耐特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耐特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初字第01690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城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耐特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93号403、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北京耐特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