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电源有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甘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奇峰。
**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7日被执行人漯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104执11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明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