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电源有限公司与***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甘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闫密霞。
关于**电源有限公司与***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做出的的(2020)苏119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262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即(2021)苏1191执54号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该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已处于吊销状态。关于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园区南纬四路36号4幢41101室调查,未找到该公司,亦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员工,据周边公司员工所述,该公司已不在园区办公3至4年了,没有该公司人员的联系方式。因此,未发现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9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