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江苏***电缆有限公司、**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5688号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盛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鹏,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甘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雨,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17元,由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武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