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电源有限公司、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甘江**。
被执行人: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煤化工大厦A座1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博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5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理财、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许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