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大道东侧、***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294P。
法定代表人:甘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支路8号2**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ARW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0.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40.02元,由原告**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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