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电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大道东侧、***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294P。 法定代表人:甘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支路8号2**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ARW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0.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40.02元,由原告**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