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电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456号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大道东侧、***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294P。 法定代表人:甘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支路8号2**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ARW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