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456号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大道东侧、***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294P。
法定代表人:甘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支路8号2**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ARW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倍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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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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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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